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丁○○○
乙○○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捌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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