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甲○○
1號被告乙○○新竹縣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新竹縣○○鎮○○○段第300─1地號)最新登記簿謄本,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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