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