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39號原告己○○○
丁○○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告潺川圖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
號1樓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中和市及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