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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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被告丙○○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4月0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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