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龍司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被告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料羅里料羅港1號,除據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7日具狀陳明,有聲請狀1件附卷可稽外(被告於該狀中另抗辯稱本院無管轄權),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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