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110號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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