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60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乙○○與被告甲○○因本院94年度婚字第56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