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掛失人│付款人│到期日│存單面額│存單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壹拾萬元│AA00一二七九│││││行│││││├─┼─────────┼─────────┼───────────┼────────┼────────┼──┤│2│甲○○│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壹拾萬元│AA00一二八0│││││行│││││├─┼─────────┼─────────┼───────────┼────────┼────────┼──┤│3│甲○○│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壹拾萬元│AA00一二八一│││││行│││││├─┼─────────┼─────────┼───────────┼────────┼────────┼──┤│4│甲○○│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壹拾萬元│AA00一二八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