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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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癸○○○
辛○○戊○○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創典 律師住嘉義市○○路○○○號相對人玄○○○住
宇○○住午○○○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亥○○住台北市○○街○○巷三五之三號二樓
居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街○○巷○○號三天○○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宙○○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二樓A○○住台北縣○○區○○街○段○巷○○號五樓地○○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壬○○○住酉○○住巳○○住子○○住辰○○住丑○○住寅○○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卯○○住E○○住黃○○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街○○巷○號丁○○住申○○住B○○住庚○○○住D○○住C○○住己○○住戌○○住未○○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號二樓甲○○住丙○○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設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戊○○、辛○○、癸○○○、被告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負擔六分之一,其餘六分之一由玄○○○、午○○○、亥○○、天○○、宙○○、A○○、宇○○、地○○、壬○○○、酉○○、巳○○、丑○○、寅○○、卯○○、子○○、辰○○、E○○、黃○○、丁○○、申○○、B○○、庚○○○、D○○、C○○、未○○、己○○、戌○○、甲○○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收據。│├──┼─────────┼─────────────┼─────────────┤│二│公示送達裁判費│九十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收據。│││││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收據。│├──┼─────────┼─────────────┼─────────────┤│三│送達郵票費│一萬一千九百六十元│原繳納①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收據七千五百五十元。②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收據一千九│││││百五十元。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收據二千三百八十元。④│││││一千二百八十二元。嗣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退一千二│││││百零二元。│├──┼─────────┼─────────────┼─────────────┤│四│公示送達登報費│二千元│台灣時報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收據八百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收據一千二百元。│├──┼─────────┼─────────────┼─────────────┤│五│出差旅費│一千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收據。│├──┼─────────┼─────────────┼─────────────┤│六│複丈費│九千六百元│嘉義縣政府①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收據四千元、②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收據五千六百元。│├──┼─────────┼─────────────┼─────────────┤│七│地政規費│六百元│嘉義縣政府①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收據四百五十元、②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收據一百五十│││││元。│├──┼─────────┼─────────────┼─────────────┤│八│本件程序費用│一千零八十八元││├──┴─────────┴─────────────┴─────────────┤│合計為:新台幣五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均由聲請人預納)│└────────────────────────────────────────┘~F0~T40┌──────────────────────────────────────────────┐│附表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癸○○○│六分之一│八千七百七十九元│①聲請人共應負擔金額為二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惟其等已│││十三元,惟其已預納十四萬二││││││預納五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尚可請求相對人賠償二萬六千││││││三百三十八元。│├──┼─────┼─────────┼─────────────┤②按各受賠償人受賠償金額計││二│辛○○│六分之一│八千七百七十九元│算受賠償比例,取至小數點以│├──┼─────┼─────────┼─────────────┤以下四位。││三│戊○○│六分之一│八千七百七十九元│③部份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誤差值在一、二元之間。│├──┼─────┼─────────┼─────────────┤││四│丙○○│六分之一│八千七百七十九元││├──┼─────┼─────────┼─────────────┤││五│財政部國有│六分之一│八千七百七十九元││││財產局││││├──┼─────┼─────────┼─────────────┤││六│玄○○○│連帶負擔六分之一│連帶負擔八千七百八十元││││午○○○││││││亥○○││││││天○○││││││宙○○││││││A○○││││││宇○○││││││地○○││││││壬○○○││││││酉○○││││││巳○○││││││子○○││││││辰○○││││││丑○○││││││寅○○││││││卯○○││││││E○○││││││黃○○││││││ 張文峰 ││││││申○○││││││B○○││││││庚○○○││││││D○○││││││C○○││││││己○○││││││戌○○││││││未○○││││││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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