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選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選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選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八十六年度南簡字第二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二二0、五四三一、一一六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台南市南區之居民,為有投票權之人,緣 王淊夫 係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台南市之候選人,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中旬,由王淊夫幹部 林宇堂 以賄選之犯意,交付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給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原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將原判決撤銷,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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