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四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盧怡秀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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