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 施權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四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之詐欺罪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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