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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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
被上訴人甲○○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擴張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二審應徵裁判費叁萬陸仟叁佰伍拾捌元,限該被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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