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星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星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星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及附表編號4至5部分,亦經本院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及4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107年6月1日│107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5552│107年度偵字第15552│107年度偵字第15552│││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733、3295號│第2733、3295號│第2733、32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刑4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42號。││││└────────┴─────────────────────────────┘┌────────┬─────────┬─────────┬─────────┐│編號│4│5│(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5552│107年度偵字第15552││││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733、3295號│第2733、32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107年度訴字1892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案件││││├────────┼─────────┴─────────┴─────────┤│備註│附表編號4至5,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