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89號
原 告 鄭瑞呈
被 告 林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年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妙珠於民國(下同)96年5月、7月間向其借
用現金,30,000元及10,000元,嗣僅清償21,000元,尚餘19
,000元未為清償,經多次追討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
本1件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裁判費)。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