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
偵字第4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益鋒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二次
竊盜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