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慧珠 律師指定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郭定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盧穩竹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