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慧卿選任辯護人鄧翊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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