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義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9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