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41號上訴人 楊春芝 被上訴人宏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原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係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收受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86頁),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其上訴期間於同年7月5日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9月10日,始對被上訴人宏騏事業有限公司提出上訴書狀到院,有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53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