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 鍾鈞合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工作不穩定,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身分,並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審查表等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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