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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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峰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峰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峰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8021號函與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向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