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介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介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6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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