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44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民被告黃鎮榮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第3頁第14行及第8頁第3行關於被告黃鎮榮收受贓物之時間應為「99年8月2日」,經誤載為「98年8月2日」,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3頁第14行及第8頁第3行關於被告黃鎮榮收受贓物之時間應為「99年8月2日」,經誤載為「98年8月2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