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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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忠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忠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甘忠民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甘忠民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7.11.0219時許│97.11.2013時許│97.11.201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98號、98年度偵字│28898號、98年度偵字│28898號、98年度偵字│││第1077、2878、3502號│第1077、2878、3502號│第1077、2878、35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99.10.13│99.10.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99年度台上字第826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99.10.13│99.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已│(編號1、2數罪併罰已│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定刑有期徒刑1年)臺│定刑有期徒刑1年)臺│第1209號│││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尚未執行)│││第282號(尚未執行)│第282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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