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9號
原 告 吳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發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4,204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給付2萬4,400元。
二、請求返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49.86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面積49.86平方
公尺=6萬9,804元。
三、以上合計為9萬4,204元(24,400+69,804=94,20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