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葉懿慧
被   告  曹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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