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陳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華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陳美華、 邱敏福邱敏逢邱勝豪邱麗愛邱麗淑
   邱水龍陳周玉梅陳明麗陳志成陳志宛陳明惠 、陳
  明芬、 楊吳桃楊長餘楊玉霞邱鴻謀邱鴻財邱麗華
  、 陳秀琴陳秀花楊新科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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