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三二三號孝股
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中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佳蓉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