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華山 律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鐵君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謝肅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