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一一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命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