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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