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八三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命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