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國字第六號
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字第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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