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
上訴人丙○○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上訴人等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甲○○上訴意旨略稱:本案共同被告供詞僅止於證明甲○○確有事前共同謀議,但未能確切證明有出手毆打被害人;由證人 傅光毅莊吉男 證詞,亦無從認定甲○○實施毆打;另所有在場之人均證明甲○○僅徒手在場,此等證詞何以不足採,原判決未敍明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丙○○上訴意旨略以:證人 高慶鐘 等人指認伊參與圍毆之供詞,先後不一;原審對證人傅光毅證詞之取捨,標準不一;又對甲○○在第一審所供「丙○○在停車並不在現場」(見少訓卷第三十四頁), 朱春祥 在第一審所供「丙○○沒下車」(一審卷第一一七頁),證人 洪振豐 在原審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所供「當時並沒有看到丙○○」,俱未說明不足採之理由;另對伊引用 羅義強 及其本人警訊筆錄主張:伊停車距圍毆現場約一百公尺,步行約需二分半鐘等情(見少連偵查卷第十六、十七、二
十二、二十三頁),未予審酌,亦有未合等語。乙○○上訴意旨略以:伊雖合謀傷害,且在現場找到乙支掃把,但未曾毆打被害人,應僅就傷害部分負責,原審竟認伊為傷害致人於死罪之共同正犯,自屬違背法令等語。
惟查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等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上訴人乙○○、甲○○及共犯朱春祥在警訊中供承上訴人等均參與本案圍毆事件(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十一日警訊筆錄),其中乙○○並於偵查中供承當時車上七人均下車找東西,伊有找到一支掃把(見少連偵卷第五十七頁),核與朱春祥指述:丙○○也拿掃把(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警訊筆錄)、共犯羅義強在一審審理中供述:甲○○、乙○○均有毆打被害人(一審卷第九十五頁)等情節相符,且共犯羅義強、朱春祥、 江忠信 業經第一審判處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刑確定,復有被害人 傅國權 經相驗遭圍毆因而致頭、胸、四肢多處外傷,並因外傷性顱內出血死亡之驗斷書在卷佐證,為其論罪之基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五二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三人與已判決確定之羅義強、朱春祥、江忠信及另一不詳姓名少年共七人,因朱春祥、甲○○、乙○○同日被不詳姓名男子持刀追趕,而事先謀議合力報復教訓該不詳姓名男子,繼由丙○○駕駛廂型車搭載上訴人等共七人到肇事現場下車,分持木棍、磚頭、掃把或徒手,圍毆傅國權,業經上訴人乙○○、甲○○、朱春祥、羅義強等人供承屬實(見上引供詞),則上訴人等基此共同傷害被害人之犯意聯絡,並共乘丙○○車輛同赴行兇現場,足徵上訴人等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圍毆之集體行為,灼然至明,縱間有未直接下手實施毆打者,仍應就全部圍毆被害人之結果,負其共同正犯之刑責。又按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並不以主觀上有此預見為必要,倘主觀上並有此預見,則進而涉嫌殺人間接故意之範圍(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九二○號判例意旨)。是以,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各項一再指陳:彼等僅參與圍毆教訓被害人之謀議,並同至行兇現場,但未下手實施,又對被害人致死之結果,並無主觀之預見云云,揆之上揭判例意旨及上引罪證,自非依憑卷存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或適用法令違誤。另證人高慶鐘、傅光毅、 林淑惠黃文慧 、莊吉男、洪振豐、共犯朱春祥、羅義強等人供詞,俱不足否定上訴人等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犯行之事先謀議及隨後共赴行兇現場其事,有如上述,原審縱或對之審酌未臻詳盡,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綜上所述,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