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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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12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林雅惠
       林阿珠
       范安倫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阿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向訴外人聲寶股份有限
公司以分期付款購買家電用品,並共同簽立本票,約定總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1800元,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10期
付清,第1期於立約同時給付4350元,第2至10期則於每月5
日給付3050元。買受人未依約按期給付價款時,同意按年利
率6%計算利息,並按年息18.25%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並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2萬2900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聲寶公司已於
92年1月30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法商佳信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該銀行再於94年12月5日將上開債權
轉讓與予原告,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林阿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林雅惠、范安倫答辯以:願意付清積欠
價款,請求分期攤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資產買賣
契約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公告等件為證,
而被告林阿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即視同自認。被告林雅惠、范安倫雖以前詞抗辯,然此
僅係被告自陳其目前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全部清償積欠原告
之債務, 冀希 原告能同意讓其緩期清償而已,被告林雅惠、
范安倫對於其等積欠原告上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等情並不爭
執,是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正。而被告現有無能力清償,僅
係原告債權能否獲得滿足,並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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