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 王聖閔
(原名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聖閔被訴毀損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張靜琪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