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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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27號
原   告  楊惠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琇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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