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東小字第6號原告 朱以晴 法定代理人 朱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妤馨 、 李麗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