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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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調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王子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文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說明,並查報原告前就同一被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支付命令是否已確定?是否為同一債權?)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