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原告 王伯群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保局
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法定代理人業於原告起訴後有更迭,惟未承受本件訴訟,請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於7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重新提出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