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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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1號

原告 黃淑悠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原告 林忠信

訴訟代理人林三加律師

被告 金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票款新臺幣(下同)1425萬5000元及其法定利息,嗣另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民事準備(四)狀追加依借貸、投資合約等請求權基礎為預備合併之訴,核原告之訴已因訴之追加而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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