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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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1號
原告 黃淑悠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原告 林忠信
訴訟代理人林三加律師
被告 金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票款新臺幣(下同)1425萬5000元及其法定利息,嗣另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民事準備(四)狀追加依借貸、投資合約等請求權基礎為預備合併之訴,核原告之訴已因訴之追加而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