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