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52號聲請人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①89年2月1日②89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500,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①94年2月1日清償,按月付息本金到期還清②94年2月25日清償,本金及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逾期時經依法訴追之逾期貸款應按未還之本金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已屆期,除償還部分本金①500,000元及繳息至93年1月31日止,②501,000元及繳息至92年8月24日止,合計尚欠本金1,499,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嗣相對人丙○○○於民國①93年10月7日將土地二重港小段96地號及於②93年10月7日將土地二重港小段95-4地號的6分之一贈與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借據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淑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4年度拍字第3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二重港小│95-1│水│0│06│91│8分之5│ 杜吳 ││││││段│││││││ 烏秋 │││││││││││││持有│├──┼───┼────┼────┼────┼───────┼─┼──┼──┼──────┼─────────┼──┤│002│台南縣○○○鄉○○○○段│二重港小│95-4│養│0│76│97│全部│杜吳││││││段│││││││烏秋│││││││││││││持分│││││││││││││6分│││││││││││││之5│││││││││││││、杜│││││││││││││ 國南 │││││││││││││持分│││││││││││││6分│││││││││││││之1│├──┼───┼────┼────┼────┼───────┼─┼──┼──┼──────┼─────────┼──┤│003│台南縣○○○鄉○○○○段│二重巷小│96│養│01│56│39│全部│ 杜國 ││││││段│││││││南持│││││││││││││有│├──┼───┼────┼────┼────┼───────┼─┼──┼──┼──────┼─────────┼──┤│004│台南縣○○○鄉○○○○段│二重港小│96-1│道│0│01│65│全部│杜吳││││││段│││││││烏秋│││││││││││││持有│├──┼───┼────┼────┼────┼───────┼─┼──┼──┼──────┼─────────┼──┤│005│台南縣○○○鄉○○○○段│二重巷小│96-2│養│0│25│00│全部│杜吳││││││段│││││││烏秋│││││││││││││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