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3月2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