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