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8373號、94年度偵字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馬康道 」署押共壹佰零玖枚(署名肆拾捌枚、指押印陸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⑴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更正為「嗣其復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㈠92年(檢察官誤繕為93年)...」等語;⑵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口卡片」及第9行補充「扣押筆錄」等語;⑶犯罪事實欄第8、
11、18、23行補充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馬康道及司法偵查之正確性。」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多次偽造「馬康道」署名並捺指押印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署押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馬康道」署押共109枚(署名48枚、指押印61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217條第1項、第33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偽造地點│應沒收之物││號││內容及種類│││├─┼─────────┼─────┼────────┼────────┤│一│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之「馬康道」│││局西屯派出所92年7│之署名及指│分局西屯派出所│(下同)署名共11│││月24日警詢筆錄、口│押印││枚及指押印共15枚│││卡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察署92年7月25日偵│之署名│檢察署││││訊筆錄││││├─┼─────────┼─────┼────────┼────────┤│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署名共6枚及│││局刑事組92年8月16│之署名及指│分局刑事組│指押印共8枚│││日警詢筆錄、扣押筆│押印│││││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現場││││││圖││││├─┼─────────┼─────┼────────┼────────┤│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察署92年8月17日偵│之署名│檢察署││││訊筆錄││││├─┼─────────┼─────┼────────┼────────┤│五│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馬康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偽造署名共17枚及│││局民權派出所92年9│之署名及指│分局民權派出所│指押印共24枚│││月7日警詢筆錄、法│押印│││││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統計表、逮捕通知書││││││逕行拘提、逮捕案公││││││務電話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圖、指││││││認候文森口卡片││││├─┼─────────┼─────┼────────┼────────┤│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共2枚及│││察署92年9月8日偵訊││檢察署│指押印1枚│││筆錄、限制住居具結││││││書││││├─┼─────────┼─────┼────────┼────────┤│七│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同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偽造之署名共8枚│││局北屯派出所92年11││分局西屯派出所│及指押印共13枚│││月23日警詢筆錄、扣││││││押筆錄、查扣物品清││││││冊、被告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馬康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察署92年11月24日偵│之署名│檢察署││││訊筆錄││││├─┼─────────┼─────┼────────┼────────┤│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同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偽造署名1枚│││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共計:偽造「馬康道」署押109枚(署名48枚、指押印6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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