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95號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