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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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97年5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7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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